质 疑 人: ******有限公司
地 址: ******街道融创玉兰公馆
法定代表人: 曾繁荣
委托代理人: 曾繁荣 电话: ******
贵公司以邮寄方式送达的“荔浦市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焚烧服务项目”质疑函,我公司已于2025年5月28日09时10分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将质疑函转达采购人,经组织核实后,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
一、质疑事项和与之相关的请求:详见附件“质疑函”;
二、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三、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1答复:本项目评标小组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以各投标人响应文件为评审依据,仔细审查各项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情况,未存在贵单位质疑函-质疑事项1中存在的情况。本单位经核查该单位的相关资料,未发现存在贵单位质疑函-质疑事项1中存在的情况,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该质疑事项1不成立。
质疑事项2:
一、质疑事项和与之相关的请求:详见附件“质疑函”;
二、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三、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2答复:贵公司质疑事项2为对本项目《招标文件》内容提出质疑,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1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本项目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贵公司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提出质疑,应不予受理。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该质疑事项2不成立。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项目监督部门投诉。
******有限公司
2024年6月4日
附件信息:
-
质疑函.pdf (3.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