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的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6月5日
公告清单
基准日:2024年9月30日 单位:万元
序号 | 借款人名称 | 本金 (人民币) | 利息 (人民币) | 代垫费用(人民币) | 债权总额 (人民币) | 担保人(含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等) |
1 | ******有限责任公司 | 2,856.84 | 8,057.18 | 10,914.02 | 保证人:杨磊、陈海平。 | |
2 | ******有限公司 | 19,949.90 | 2,137.02 | 4.8 | 22,091.72 | ******************有限公司及自然人霍庆华、周亚芹。 |
注:1.本公告清单************银行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原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和正式发票确定的金额为准。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