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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医疗保障局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权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铁岭市医疗保障局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权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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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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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权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撰写单位: 铁岭市政府采购中心 发布时间: 2025-11-10

   项目概况

******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权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12月02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5-211200-01046 ******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权采购项目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 最高限价(元):****** 采购需求:查看

关于铁岭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相应陈述:

1.保险费:参保单位、参保人员每年缴纳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费110元。按年缴纳,由税务代收。医保经办机构分期划拨至承办机构。

2.保险内容: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就医管理、赔付范围、赔付标准、结算管理和监管职责,具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在服务协议中约定执行。

(1)免赔额:铁岭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以下部分为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免赔额。

(2)保险金额:每位被保险人每个保险年度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保险金额为52万元人民币(不含免赔额)。

(3)赔付比例:被保险人发生大额医疗费用后,乙方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免赔额对应的医疗费用以上部分赔付,赔付比例与职工基本医保医疗保险保持一致。

(4)赔付时限:

①“一站式”结算服务,包含出院即时结算和网点同步结算。

②因故无法实现“一站式”结算的,承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3.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执行铁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

4.结算办法:被保险人在本地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联网大额医疗费用,由承办机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结算时限规定,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月结算、年终清算。

被保险人在域外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联网大额医疗费用,由承办机构向市医保经办机构预付备用金,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时限规定,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时上解资金。

被保险人在本地或域外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非联网大额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个人零星报销业务办理规程执行。

5.参保人群:预计人数约50万人(具体人数按照年度实际参保缴费人数确定)。

6.经办费用:最终确定承办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业务的保险公司,根据经办业务实际情况与医保经办机构另行协商确定相关费用问题,最高不超过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费总额的2%(含本数)。

7.政策变更在保险期内若遇相关政策调整须按调整后政策执行,并及时签订补充保险合同。

8.应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投标管理、业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清算管理、风险调节、市场退出管理、监督管理有关规定。

******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应陈述:

******************居民大病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调整。

******居民大病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在服务协议中约定执行。

******************居民大病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调整。

******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的困难群体不设支付限额,对于符合《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通知》文件建立连续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规定的,按照文件执行。

******居民一年内单次就医或多次就医累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费用给予分段报销:各类人群的具体分段标准和报销比例,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以及基金运行情况确定并调整。

(4)赔付时限:

①“一站式”结算服务,包含出院即时结算和网点同步结算。

②因故无法实现“一站式”结算的,承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

4.结算办法:被保险人在本地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联网大病医疗费用,由承办机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结算时限规定,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月结算、年终清算。

被保险人在域外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联网大病医疗费用,由承办机构向市医保经办机构预付备用金,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时限规定,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时上解资金。

被保险人在本地或域外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非联网大病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个人零星报销业务办理规程执行。

5.参保人群:预计人数约24万人(具体人数按照年度实际参保缴费人数确定)。

******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发生的专属费用和共同******居民大病保险应收保费总额的4%以内。

******居民大病保险应收保费总额的1.5%以内;若盈利率大于1.5%,则超出部分返还医保基金。

8.分担机制:非政策性亏损由承办机构******居民医保基金分摊60%,承办机构分摊40%。

政策性亏损是指:

(1)在执行合作协议过程中,由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大病保险政策(含倾斜政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医用耗材目录、大病保险合规药品诊疗目录及服务设施范围等相关政策调整,导致大病保险理赔支出增加而形成的亏损。

(2)在执行合作协议过程中,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造成大病保险理赔支出增加而形成的亏损。

(3)经与政府相关部门协商认定为政策性亏损的其他情况。

9.政策变更在保险期内若遇相关政策调整须按调整后政策执行,并及时签订补充保险合同。

******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业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清算管理、风险调节、市场退出管理、监督管理有关规定。

合同履行******居民大病保险经办服务,详见采购文件第三章服务需求。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2 预算金额(元):******0 最高限价(元):******0 采购需求:查看

******************居民大病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调整。

******居民大病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在服务协议中约定执行。

******************居民大病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调整。

******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的困难群体不设支付限额,对于符合《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通知》文件建立连续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规定的,按照文件执行。

******居民一年内单次就医或多次就医累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费用给予分段报销:各类人群的具体分段标准和报销比例,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以及基金运行情况确定并调整。

(4)赔付时限:

①“一站式”结算服务,包含出院即时结算和网点同步结算。

②因故无法实现“一站式”结算的,承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

4.结算办法:被保险人在本地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联网大病医疗费用,由承办机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结算时限规定,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月结算、年终清算。

被保险人在域外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联网大病医疗费用,由承办机构向市医保经办机构预付备用金,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时限规定,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时上解资金。

被保险人在本地或域外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非联网大病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个人零星报销业务办理规程执行。

5.参保人群:预计人数约24万人(具体人数按照年度实际参保缴费人数确定)。

******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发生的专属费用和共同******居民大病保险应收保费总额的4%以内。

******居民大病保险应收保费总额的1.5%以内;若盈利率大于1.5%,则超出部分返还医保基金。

8.分担机制:非政策性亏损由承办机构******居民医保基金分摊60%,承办机构分摊40%。

政策性亏损是指:

(1)在执行合作协议过程中,由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大病保险政策(含倾斜政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医用耗材目录、大病保险合规药品诊疗目录及服务设施范围等相关政策调整,导致大病保险理赔支出增加而形成的亏损。

(2)在执行合作协议过程中,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造成大病保险理赔支出增加而形成的亏损。

(3)经与政府相关部门协商认定为政策性亏损的其他情况。

9.政策变更:在保险期内若遇相关政策调整须按调整后政策执行,并及时签订补充保险合同。

******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业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清算管理、风险调节、市场退出管理、监督管理有关规定。

合同履行******居民大病保险经办服务,详见采购文件第三章服务需求。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所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符合金融监管部门公布的地市级机构大病保险经营资质名单范围。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5年11月10日15时00分至2025年11月18日00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5年12月02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铁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36号六楼第二开标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1.1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1〕363号),请按照相关通知及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如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未线上递交投标文件或其他不符合要求事宜等,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2开标时间即为投标人开始解密时间,投标人应在半小时内完成报价解密,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放弃投标。 1.3投标文件递交方式采用线上递交及现场递交备份投标文件(U盘)同时执行,线上递交电子投标文件与现场递交备份投标文件(U盘)必须保持一致。并单独提供一张《电子评审系统文件和备份文件一致性承诺函》,格式自拟,签字盖章。如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未在规定时间内,在辽宁政府采购网系统上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按照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因投标人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相关通知。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技术咨询电话以辽宁政府采购网最新发布为准。 1.4供应商需自行准备电子设备进行投标(响应)解密,电子文件报送截止时间同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电子文件解密时间为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半小时内完成报价,如有二次(含)以上报价项目,报价提交时间为报价端口开放后半小时内完成报价。 1.5供应商须自行携带可在线解密的笔记本电脑现场解密或在本单位使用可解密的电脑在线解密。 1.6不能到达现场的供应商投标备份文件采用邮寄或电子邮件(加密)方式,******,联系人:李喜龙,联系电话:******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铁岭市医疗保障局 地  址: 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26号 联系方式:王硕******77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铁岭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39号 联系方式:路先生-****** 邮箱地址:****** 开户行:0 账户名称:0 账号: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路先生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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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大病大额服务类招标项目2026(服务公开12月2号开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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