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文件规定,对宜昌市猇亭区古老背路与金岭路交汇处南侧地块(原金岭路垃圾中转站)展开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信息公布如下:
一、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宜昌市猇亭区古老背路与金岭路交汇处南侧地块(原金岭路垃圾中转站)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建设局猇亭区分局
调查单位:湖北省地质局第七地质大队
基本情况:宜昌市猇亭区古******城市管理执法局。该地块面积约为3051.38m2******有限公司负责运行维护,垃圾进******人民政府,按照规划,该地块拟规划为住宅用地(R21)。
本次调查范围为宜昌市猇亭区古老背路与金岭路交汇处南侧地块(原金岭路垃圾中转站),地块面积3051.38m2************有限公司水池后仓库、北至猇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猇亭区市政环卫处。
******建设局猇亭区分局委托湖北省地质局第七地质大队对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依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等技术要求,湖北省地质局第七地质大队制定了《宜昌市猇亭区古老背路与金岭路交汇处南侧地块(原金岭路垃圾中转站)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布点采样方案》并通过专家审查,2025年9月本单位依照方案对该地块进行土壤、地下水的采样与检测,结合前期资料收集、人员访谈以及现场踏勘情况编制了调查报告。
目前该地块尚未开发利用,后续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R21),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使用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二、第二阶段的调查结论
本次调查范围为位于宜昌市猇亭区古老背路与金岭路交汇处南侧地块(原金岭路垃圾中转站),地块面积约为3051.38m2,中心坐标为:经度111.421741°,纬度30.537696°,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等相关技术要求,调查单位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一阶段采用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的方式收集了地块相关资料。识别出场地潜在污染源主要为地块内垃圾压缩区的渗漏,上游加油站(地块东南方向320m)地下储罐渗漏以及周边5km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排放。因此,判定需要开展第二阶段采样分析调查。
根据《宜昌市猇亭区古老背路与金岭路交汇处南侧地块(原金岭路垃圾中转站)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采样方案》,调查单位于2025年9月对该场地进行了土壤和地下水样品采集等工作。本次调查共计采集11个土壤样品(包括1个平行样)和4个地下水样品(包括1个平行样)。
本次场地调查共设置了3个土壤监测点位及1个土壤对照点。土壤监测指标包括必测指标和特征污染物,共计48项。土壤特征因子为:铜、汞、镉、六价铬、砷、铅、铍、镍、石油烃(C10~C40)。分析检测结果表明:地块内11组土壤样品pH值在6.95-8.86之间;重金属、半挥发性有机物、挥发性有机物和特征指标均能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
该场地内设置3个地下水监测井。地下水指标覆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中除放射性指标外的全部37项,特征因子为色度、化学需氧量、氨氮、总大肠菌群数、铜、锌、汞、镉、六价铬、砷、铅、铍和镍。因项目所在区域并未开采地下水用做饮用、灌溉或是其他用途,且地块周边无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故本次地下水质量评价参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标准限值为筛选标准。本项目场地内地下水样品所检测指标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标准限值要求。综上可知,宜昌市猇亭区古老背路与金岭路交汇处南侧地块(原金岭路垃圾中转站)满足第一类用地要求,符合地块后期规划利用需要,无需再进行下一步土壤污染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
三、建议
1、本次调查结论是基于现有土地利用规划条件下形成的,若后期土地规划发生改变,应该对本地块土壤与地下水环境质量重新进行评估,以确保该地块土壤与地下水环境质量满足相应规划要求;
2、在场地未来开发建设过程中若发现疑似土壤污染或地下有毒有害填埋物等风险源,应进行补充调查或重新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
3、由于本次调查属于初步调查,调查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基于施工安全考虑,建议在未来开发利用时应做好相应的环境应急预案,如遇突发环境问题,应当立即停工做好应急处置,并及时汇报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四、意见反馈
******建设局猇亭区分局
调查单位:湖北省地质局第七地质大队
联系人:刘顺
联系方式:******
如有意见,在公示期内您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来函等方式向委托单位或者报告编制单位提交意见,报告编制单位将真实记录公众意见和建议,并将公众的宝贵意见,向有关部门反映。请公众在发表意见的同时尽量提供详细的联系方式,以便我们及时向您反馈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