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投标企业业绩条件:投标单位提供近60个月内(不含开标当月,时间以竣工验收备案表备案时间为准,专业工程以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承担过单项工程合同总金额338元(含)以上的类似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业绩(业绩指标按80%计算)。提供下列三项能证明类似工程业绩的材料:【①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或专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告知书;③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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