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城区城乡供水一体化二期工程(水厂连接管道部分) EPC 监理招标公告
| 项目编号 | E************00100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 | 2020-370811-76-01-129593 | ||||||
| 招标项目名称 | 任城区城乡供水一体化二期工程(水厂连接管道部分) EPC 监理 | ||||||||
| 项目地点 | 济宁市任城区 | ||||||||
| 招标内容 | 本项目为任城区城乡供水一体化二期工程(水厂连接管道部分)EPC监理,建设全过程施工阶段及完工移交阶段、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服务。 | ||||||||
| 招标范围 | 本项目为任城区城乡供水一体化二期工程(水厂连接管道部分)EPC监理,建设全过程施工阶段及完工移交阶段、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服务。 | ||||||||
| 招标项目规模 | 任城区城乡供水一体化二期工程(水厂连接管道部分)EPC,主要为通过铺设连通管道 ,将唐口东水厂与喻屯水源工程、西邵水源工程、杜屯水源工程进行连通,同时做好与城市供水管道的连通,进一步提升任城区供水安全与供水保障能力。 | ||||||||
| 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 财政资金,已落实 | 批复(备案)总投资额 | ******0.00(元) | 招标控制价(合同估算价) | 350000(元) |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否 | ||||||
|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的能力; 3、拟派总监具有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和水利工程相关专业工程类高级及以上职称;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已承担两个及以上在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项目的及发生变更6个月内的,均不能参加本项目投标。 4、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5、未被暂停或消济宁市范围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6、未经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信用信息的企业,不得参加本工程投标。凡由水利部或工程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信用信息平台公布禁止进入水利建设市场或列入黑名单的,不得参加本工程投标; 7、投标人投标截止时间前须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山东(******/)及信用济宁(******/)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方可参与投标; 8、本工程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9、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 ||||||||
|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 | 2025年11月07日-2025年11月 28日09时00分 | 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 | 下载网址为济宁市任城区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RenCheng) | ||||||
|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2025年11月28日09时00分 | 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 | 投标人须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 件时间内将电子投标文件按规 定上传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电 子运行管理系统。 | ||||||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是 | ||||||||
| 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服务平台、电子交易平台的网址 | 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网址:******/JiNing; 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交易平台网址:******:20000/ | ||||||||
| 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交易平台的网址的方法 | 各潜在投标人登录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办理企业网上注册,办理数字证书(实体介质版或虚拟版)后,即可访问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交易平台。 | ||||||||
| 招标人名称 | ******服务中心 | 招标人地址 | ******街道琵琶山路69 | ||||||
| 招标人联系人 | 邢衍丁 | 招标人联系电话 | ****** | ||||||
|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 ******有限责任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 | 济宁市任城区长虹路7号 | ||||||
|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 | 宋明刚 |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 ****** | ||||||
| 行政监督部门 | ******水务局 | 行政监督部门联系电话 | ****** | ||||||
| 异议提出与答复 | |||||||||
| 异议事项 | 提出异议截止时间 | 提出渠道 | 答复期限 | 答复方式 | |||||
|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 | 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 | 通过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提出 |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 | 通过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作出答复 | |||||
|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 | 应当在开标过程中 | 通过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室”提出 | 即时 |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过程中通过交易系统“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室”作出答复 | |||||
| 投标人对评标结果 有异议的 | 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 | 通过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提出 |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 | 通过交易系统作出答复 | |||||
| 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异议联系人:邢衍丁 ,联系电话:0537-****** | |||||||||
| 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 / | ||||||||
| 本招标项目任城区城乡供水一体化二期工程(水厂连接管道部分) EPC 监理 (项目名称)已由济宁市任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济任行审投〔2020]52号(批文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服务中心,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服务中心。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一、项目基本信息 1、项目编号:E************001002 2、工程名称:任城区城乡供水一体化二期工程(水厂连接管道部分) EPC 监理 3、标段划分: 1 4、工程概况:本项目为任城区城乡供水一体化二期工程(水厂连接管道部分)EPC监理,建设全过程施工阶段及完工移交阶段、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服务。投资控制价:35万元。 5、招标人:******服务中心 (1)联系地址:******街道琵琶山路69号 (2)联系人:邢衍丁 (3)联系电话:****** 6、招标代理机构:******有限责任公司 (1)联系地址:济宁市任城区长虹路7号 (2)联系人:宋明刚 (3)联系电话:******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的能力; 3、拟派总监具有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和水利工程相关专业工程类高级及以上职称;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已承担两个及以上在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项目的及发生变更6个月内的,均不能参加本项目投标。 4、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5、未被暂停或消济宁市范围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6、未经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信用信息的企业,不得参加本工程投标。凡由水利部或工程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信用信息平台公布禁止进入水利建设市场或列入黑名单的,不得参加本工程投标; 7、投标人投标截止时间前须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山东(******/)及信用济宁(******/)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方可参与投标; 8、本工程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9、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及方式 1、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2025年11月07日-2025年11月28日09时00分 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下载网址为济宁市任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网(******/RenCheng)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11月28日09时00分 方式:投标人须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时间内将电子投标文件按规定上传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电子运行管理系统。 五、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济宁市任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 ******/RenCheng)、山东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六、关于异议 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通过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 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通过交易系统作出答复。 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通过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室 ”提出或通 过“标立通 ”微信小程序中不见面开标大厅提出,招标人应当在开标过程中通过交易系统“建设工程不见面开标室 ” 作出答复。 3、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通过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 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通过交易系统作出答复。 4、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5、联系人:邢衍丁,联系电话:****** 七、重要说明 各投标企业在投标前须办理企业网上注册手续,具体程序详见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建设工程类企业注册流程 》 (具体详见网站首页“企业注册流程 ”)。 招标文件一经在济宁市任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网(******/RenCheng)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发布时间即为发出招标文件的时间),各投标人应随时关注项目信息并及时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电子版招标文件。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请各投标人关注本公告下方的招标文件下载起止时间,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下载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下载后才可获 取投标保证金交纳账号。 2025-1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