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LYCG-******0024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浏阳市苍坊旅游区文旅设备更新项目— (胡耀邦生平业绩陈列布展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04-29 12:57
二、澄清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
???????更正方式:澄清
???????澄清内容:
各潜在投标人:
浏阳市苍坊旅游区文旅设备更新项目— (胡耀邦生平业绩陈列布展服务项目)项目投标人提出疑问时间已按招标公告的规定时间截止,现采购人对该项目的招标疑问进行答复。投标人提交的问题经过汇总归类,类似问题不逐个答复,请各投标人自行关注,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采购人概不负责。具体内容如下: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第37页:“七、人员配备要求:1、项目负责人 1 人(可以兼任实施负责人,要求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已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文件》要求。 事实依据:根据招标文件第2、6、31页:“采购标段最高限价(设定最高限价的):******.81(元)”,且本项目的门槛条件仅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两者可认定本项目属于中型项目,但项目人员配备要求项目负责人具备壹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规范性文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要求指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且与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要求匹配的项目负责人应为二级注册建造师,但本项目刻意抬高并限制项目经理资质要求,刻意设置高苛条件明显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表现,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章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答复1:按招标文件执行。依据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建市(2007)171号)本项目采购总金额为******.81(元)属于装饰装修大型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壹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第******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计2分,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要求。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31页:“三、采购内容:本项目含布展陈列、展品展板制作、布展配套装饰及安装、多媒体系统及内容************消防特征的项目内容,但招标文件仍然设置加分项,有明显刻意设置不合理条件,为特定某单位量身加分项及中标条件的嫌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答复2:该项评审因素已删除,详见本次澄清文件。
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第******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计2分、投标人具有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计1分、投标人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计2.5分”,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要求。 事实依据: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企业要获评不同专业、级别的资质,需在企业资产、企业业绩、企业人员上满足要求,以上要求对于企业成立年限有严格限制。评审因素中将此3项专项资质作为加分项,已变向将投标人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等规模条件作为本项目的评审因素。同时,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但此3项资质刻意设置高苛条件,加分数高达5.5分之多,有明显排斥具备投标意向的新成立中小企业公平竞争的表现,以此为特定某单位量身加分项及中标条件的嫌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3:该项评审因素已删除,详见本次澄清文件。
质疑事项4:招标文件第5、26页-评审标准-项目管理机构-“拟任展陈负责人具有展览策划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组成员(不含项目负责人、实施负责人、实施技术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和展陈负责人)具有:人力资源部门颁发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涵盖建筑工程、装潢、工程造价、电气自控、环境艺术设计、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电子计算机、给排水”,设定职称分支专业名称指定,部分专业与项目需求不对口,相关其他对等专业描述不清晰的人员团队配置高达13人之多,有特定为某单位管理团队量身加分项及中标条件的意图过于明显。另团队成员要求“(2024年10月-2025年3月)任意连续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也变向限制了企业成立的门槛。 事实依据:本评审标准中,涉及不同专业中级职称人员多达13人,且设置内容存在极为不合理现象。(1)人员专业未量化:“展陈负责人具有展览策划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相关专业”描述不清晰未量化,例如同样隶属于文博专业中的“陈列设计”专业也具备同样的专业实力,是否属于相关专业并同样具备加分条件?(2)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其中“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给排水”专业,在招标文件第31-42页:对应“第四章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并不适应此类专业人员实施范畴。(3)除标书要求的相关专业外,其他对口中级职称同样具备符合本项目采购需求,例如标书要求的“电子计算机”专业,除该专业外,“计算机技术”专业同样满足人员实力要求。综上3条项目管理机构加分设置,制定13人团队中级职称的加分条件有刻意为某特定单位人员团队量身定制加分项,营造中标条件的意图过于明显和露骨!(4)评审因素中要求提供“(2024年10月-2025年3月)任意连续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此时段距离开标时间跨度长达近8个月并要求连续提供3个月,是变相设置了企业成立年限的门槛,限制了新成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机会。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要求: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4:(1)本展陈项目重点展项需要深化,故要求本项目展陈负责人具有展陈策划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按招标文件执行。
(2)关于设定“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给排水”专业人员实力要求,详见设计图纸以及清单内容所示(综合布线******消防系统给排水、暖通给排水等内容),设定本项目组成员专业性要求均符合本项目实施内容;招标文件中“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必须结合设计图纸及清单内容进行解读。
(3)原招标文件商务评审项目管理机构“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组成员(不含项目负责人、实施负责人、实施技术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和展陈负责人)具有:人力资源部门颁发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涵盖建筑工程、装潢、工程造价、电气自控、环境艺术设计、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电子计算机、给排水。”修改为“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组成员(不含项目负责人、实施负责人、实施技术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和展陈负责人)具有:人力资源部门颁发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涵盖建筑工程、装潢、工程造价、电气自控、环境艺术设计、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计算机类、给排水。”
(4)评审因素中要求提供“对应人员在投标单位(或投标单位依法登记的分支机构)近半年内(2024年10月-2025年3月)任意连续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并未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5:招标文件第5、26页-评审标准-商务评审-投标人综合实力“投标人具有建筑智能化系统************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综合以上商务评审加分标准,通过企业特定资质条件控分,可确定本项目已为符合满分条件的特定单位定制,已造成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 事实依据:根据招标文件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投标资格的省内具备本项目展陈实力************************************有限公司等知名展************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与本项目实质性招标内容完全无关,可见本招标文件加分内容已明显提前恶意串通,并刻意定制且已构成违法。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答复5:该项评审因素已删除,详见本次澄清文件。
质疑事项6:招标文件第3、25、26页-技术评审-“红军过草地创作及布展配套服务方案、把青春献给祖国场景创作及布展配套服务方案、参与建设成渝铁路场景创作及布展配套服务方案、在希望的田野上数字内容创作及布展配套服务方案”中评审标准的“布展服务方案完整、细致,有极强的可行性。艺术场景的制作内容具有可实施性、艺术性、沉浸性”此一系列评价标准不具备量化指标特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事实依据:本评审标准中“完整、细致,有极强的可行性、具有可实施性、艺术性、沉浸性”,此一系列形容词极具主观评价色彩,不具备细化、量化打分评分指标。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要求: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第六十八条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答复6: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中展品制作及布展配套的要求进行深化设计,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7:要求删除招标文件第************委员会由评审专家组成。”,确保本项目在评审专家从专业角度公平公正地评审选出优质供应商。
答复******委员会组成符合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规定,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8:消防,没有具体施工图纸。
答复******消防设施设备改造为暂估,暂估金额不可更改,投标报价按清单中列出的填写。
质疑事项9:家具没有具体图纸和清单。
答复9:休息区座椅、多功能家具没有具体图纸和清单。采购清单已列明休息区座椅、多功能家具为暂估,暂估金额不可更改,投标报价按清单中列出的填写。
本项目对招标文件有修改,请以本次澄清更正文件为准。
本项目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由“2025年5月21日09:00(北京时间)”更正为“2025年6月4日09:00(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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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事项 | 澄清前时间 | 澄清后时间 |
开标时间 | 2025-05-21 09:00 | 2025-06-04 09:00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5-05-21 09:00 | 2025-06-04 09:00 |
缴纳保证金时间 | 2025-05-21 09:00 | 2025-06-04 09:00 |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本澄清公告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应作相应调整和修改,若本澄清公告与原采购文件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澄清公告为准。各有关当事人对本澄清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本澄清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逾期将依法不予受理。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一、采购人信息 |
采购单位:******管理局 |
联系人:张凡 |
电 话:0731-****** |
地 址:湖南省浏阳市中和镇苍坊村苍坊旅游区 |
二、代理机构信息 |
代理机构:******有限公司 |
联系人:刘敏 |
电 话:****** |
地 址:浏阳市圣大云天3栋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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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5 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