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临床量表评估等医疗 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皖医保发〔2025〕7号)《关于调整省属 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皖医保发〔2025〕8 号)精神,现就规范整合我市现行临床量表评估等医疗服务价格 项目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项目
规范整合临床量表评估类项目2项(附件1),器官移植手术类项目12项(附件2),中医外治类项目18项(附件3),中医 针法类项目10项(附件4),中医灸法、拔罐、推拿类项目18 项(附件5),废止“精神科 A 类量表测查”“心肺移植术”“普通针 刺”等192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6),明确整合后项目与我 市原项目的映射关系(附件7)。
二、调整项目
调整介入治疗的超声心动图监视等65个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附件8)。
三、价格管理
规范整合和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我市三级公立医 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按三级公立医 疗机构90%执行, 一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按三级公立 医疗机构85%执行,经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县属三级公立医疗机 构参照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 收费标准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标准。
四、医保支付
将“临床量表评估(自评)”等49个价格项目纳入医保支付 范围,其中,“肝脏移植术”等47个项目按照甲类管理,“中医熏 洗”等2个项目按照乙类管理,“砭石疗法”等11个项目按照丙类 管理。其他项目支付类型继续按原政策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做好相关医疗服务项目在 医保信息系统数据库更新维护和对照匹配等工作,确保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落地生效。
(二)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规范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 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自觉 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25年6月1日起执行。各医疗机构应于 2025年5月31日24时前完成费用上传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问 题,及时向市医保局反馈。
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