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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平南百伦医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审批信息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平南百伦医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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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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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医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项目代码:2505-450821-04-05-185830)属于新建项目,位于******街道环西路明秀城,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02230.831秒,北纬233327.902秒。项目租用明秀城大门右侧第2栋至第5栋1-7层房屋的现有建筑,占地面积约500m2,建筑面积约4000m2******医院,设置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设住院床位20张,血液透析机85台,日门诊接待人数400人次。配套污水处理站、医疗废物暂存间等环保设施。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环保投资约为16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0.53%。

二、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污水处理站采用预处理(三级化粪池)一级强化处理(混凝沉淀)+消毒工艺(次氯酸钠消毒)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平南县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项目场区必须严格采取防渗、防腐、防漏等有效措施,防止造成土壤、地下水等污染。禁止将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不采用生化处理,废气通过管道引风机引至屋顶,采用紫外线消毒器消毒后通过30米高排气筒排放,排气筒排放废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恶臭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污水处理站周边空气中的污染物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最高允许浓度标准限值要求医疗废物暂存间做好医疗废物的储存、及时清运和消毒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异味的产生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后屋顶排放。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要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规定。医疗废物、污泥等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3号)做到应收尽收,应管尽管,分类收集。医疗废物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持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置。污泥清掏前应检测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中表4的医疗机构污泥控制标准(粪大肠菌群数≤100MPN/g,蛔虫卵死亡率>95%)后,交由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运走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不得随意倾倒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的管理,优先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合理安排工序,未经批准,禁止夜间进行机械施工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应标准限值要求。加强对人群活动和进出车辆的管理,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隔音降噪、基础减振、吸声、合理布局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相应的标准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污水外排口处设污水计量装置,并宜设污水比例采样器和在线监测设备。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七)建设单位应按照《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要求在过渡期内完善用地手续。

)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 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平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平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需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5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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