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问时间:2025年11月07日 |
| 异议内容 | 1、招标文件中对于质保金的比例多处不符,其中合同示范文本专业条款11.8中约定质保金为3%(含设备、建安等),与投标人须知9.14补充条款中所描述的设备材料费质保金10%、建安质保金3%、设计方10%。,建议招标文件条款上下保持一致,按合同专业条款中的描述,改为整改工程质保金为3%。 2、本招标文件关于工程结算方式描述有多处不一致,其中按投标人须知中3.2.5中描述的设备购置费、主要材料费、建安工程费和其他费用按投标人所报价进行包干结算;而投标人须知9.14--“竣工结算办法”中描述以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为基准。其中,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中未实施的分部分项,不予结算;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漏报的工程量,不予结算;竣工图工程量或双方书面确认的工程量超出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范围的工程量不予结算、少于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工程量,仍按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但合同示范文本的专用条款14.1.2中描述: A、设计变更执行专用合同条件 13.3.2 变更估价原则。 B、联合采购设备及材料据实调整。 C、暂估价据实调整。 D、EPC合同外的新增工作内容执行专用合同条件 13.3.2 变更估价原则。 E、设备数量减少、材质不符合《合同技术附件》和《价格清单》要求以及未实施项目,结算时按《价格清单》调减。 该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建议投标人须知中3.2.5中所描述的执行; |
| 答复 | 1.质保金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2.工程结算约定以投标人须知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