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15000吨/年肌氨酸钠生产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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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项目名称: | 15000吨/年肌氨酸钠生产项目(重新报批) |
建设地点: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利化工产业园嘉陵江路1号 |
建设单位: | ******有限公司 |
文件名称: | ******有限公司15000吨年肌氨酸钠生产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文号: | 东开管环审〔2025〕91号 |
发文时间: | 2025年11月5日 |
审批决定全文: | |
公示时间: | 2025年11月6日至2025年1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