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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江苏阿波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对江苏阿波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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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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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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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
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有限公司配套项目)
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红窑镇义兴工业集中区
******有限公司
本项目占地6000平方米。购置搅拌机1台、滚筒造粒机1台、滚筒筛分机3台、输送机20台、码包机器人1台等设备,以炉渣、飞灰、海泡石粉、包膜油、生物质燃料等为原辅料,形成年产酸性土壤改良剂15万吨的生产能力。
******有限公司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周边农户定期清掏肥田,进出车辆冲洗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2.本项目废气主要为卸料粉尘、炉渣破碎粉尘、搅拌粉尘、烘干粉尘、筛分粉尘、破碎粉尘、蒸汽发生器废气、热风炉废气,其中卸料粉尘通过储料罐顶端座舱式布袋除尘器(ta001)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炉渣破碎粉尘、搅拌粉尘、烘干粉尘、筛分粉尘、破碎粉尘采用密闭管道收集+旋风除尘+布袋除尘(ta002)+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蒸汽发生器废气经低氮燃烧+旋风除尘+布袋除尘+石灰石法(ta003)处理后由3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热风炉废气经低氮燃烧+旋风除尘+布袋除尘+石灰石法(ta004)处理后由3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本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da001)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颗粒物(其他)排放限值标准;本项目蒸汽发生器燃烧废气(da002)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中表1其他区域燃生物质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限值要求,热风炉废气(da003)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限值要求。本项目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
3.本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来源于全自动配料系统、蒸汽发生器、热风炉、破碎机、全自动包装机、废气处理风机等设备的运行噪声。须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房屋隔声等措施降噪。项目营运期声环境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本项目营运期间产生固体废物主要为废包装袋、废包膜油桶、废布袋、收集粉尘、炉渣、脱硫沉渣、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劳保用品、生活垃圾。其中废包装袋、废包膜油桶、废布袋、收集粉尘、炉渣、脱硫沉渣属于一般固废,废包装袋、废包膜油桶、废布袋外售给废旧资源回收公司综合利用,收集粉尘、炉渣、脱硫沉渣回用于生产;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劳保用品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危废处置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工人统一清运。项目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执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中相关规定;生活垃圾的储存与处置参照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7年第157号)中相关规定;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规定,危废贮存库污染防治工作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的相关规定。所有固废零排放。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联系电话:******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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