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公司监事任职登记决定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NHM2846;
******办事处五台山路西段路北;
企业法定代表人:来成华;
成立日期:2018年11月08日;
经营范围:建材、管道、机电设备、五金产品、电器产品、矿产品、铁精粉、轴承及配件、钢材、塑料制品、冶金设备、消毒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废钢的销售;润滑油分装及销售。
******管理局接到当事人王利平反映,称******有限公司”办理注册登记时,冒用其身份作为监事申请************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情******管理局于2025年6月16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其进行“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认定其属于“公司或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情形。
******有限公司涉嫌冒用王利平身份信息取得******管理局在作出调查结论后,于2025年8月12日将调查结果推送我局。
******管理局《关于撤销王利平监事任职登记的函》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当事人涉嫌冒用王利平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因通过当事人登记留存的电话以及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均未联系上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撤销公司监事登记听证告知书》(汶审服撤听告〔2025〕4号),我局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进行了公告送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符合撤销登记的条件,我局拟决定:
******有限公司监事任职登记。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法院(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文化路15号)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因通过当事人登记留存的电话以及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均未联系上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撤销公司监事任职登记决定书》(汶审服撤字﹝2025﹞4号),现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汶上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