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听证告知公告
******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
由汶上县******管理局调查的******有限公司涉嫌冒用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一案,汶上县******管理局已将调查结论推送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撤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管理局接到当事人崔曰香反映,发现其被冒用身份成立了名为******有限公司”的公司。举报人表示从未注册公司,与该公司也******管理局调查发现,该公司******管理局在国家企业******管理局认为冒用身份信息成立。该当事人不知情情况下被冒用身份成立公司,严重侵害了其的合法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情形,符合撤销登记情形。
综上,******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崔曰香身份信息取得2016年1月25日设立登记。******管理局在作出调查结论后,于2025年10月23日将调查结果推送我局。
上述事实,已经汶上县******管理局调查取证并作出调查结论,由汶上县******管理局《关于撤销崔曰香公司登记的函》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崔曰香不知情情况下冒用当事人身份注册公司,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其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情形,符合撤销登记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符合撤销登记的条件,我局决定:
撤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有限公******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有限公司留存的电话以及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均未联系上******有限公司,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汶审服撤听告﹝2025﹞7号),现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公******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修波 联系电话:0537-******
汶上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