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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1800万只纸箱包装品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审批信息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1800万只纸箱包装品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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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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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年产1800万只纸箱包装品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项目批复情况******有限公司年产1800万只纸箱包装纸项目(以下简称原项目)位于贵港市粤桂循环经济产业园华粤四路与华电路交汇处西南角,于202085日获得环评批复(港北环管〔202021),项目在变更前已建成并投入运行,未进行竣工环保验收。

由于企业自身发展需要,建设单位对原项目建设内容进行了改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二、变更项目基本情况。年产1800万只纸箱包装品项目(变更)选址不变,产能不变。主要变更内容为:变更前单纯使用150t/a玉米淀粉、5t/a烧碱、3t/a硼砂混合搅拌调制成玉米淀粉胶自用,变更后除了使用2t/a玉米淀粉、0.2t/a烧碱、0.2t/a硼砂混合搅拌调制成玉米淀粉胶自用外,外购1t/a的白乳胶,增加排放甲醛量。

变更后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主体工程:将瓦楞纸生产车间与纸箱加工车间合并建设,占地面积为7800m2;辅助工程:增加成品区占地面积至4030m2,增加办公生活区占地面积至1355.31m2,取消建设制胶房。公用工程:供水、供电不变,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间接排放。保工程:废气处理系统新增厨房油烟专用管道、有机废气改用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废水处理系统新增印刷机清洗废水处理池;固废处理新建危废暂存间

项目总投资12000万元,环保投资约为20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1.67%。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已取得******委员会的备案证明,项目代码为2019-45080222-03027548该项目在落实《报告》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应使用低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进行生产1.粘合、烘压、油墨印刷工序应采取密闭操作,产生的废气采用吸式负压抽风集气罩收集至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废气收集系统的设置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应标准要求,并按照报告表设计定期定量更换活性炭,外排废气中甲醛排放浓度、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62022中相关排放限值要求2.食堂饮食油烟经高效油烟净化器处理,确保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后,由管道引至厨房顶部高空排放3.严格落实各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VOCs 物料贮存、转移、输送、生产及废气收集系统、VOCs排放控制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甲醛、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1.印刷机清洗废水经PAC、PAM絮凝沉淀+脱色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及贵港市产业园区(粤桂园)污水处理厂进水要求后,排入贵港市产业园区(粤桂园)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2.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及贵港市产业园区(粤桂园)污水处理厂进水要求后,排入贵港市产业园区(粤桂园)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3.项目厂区必须严格按照分区防控要求防渗、防腐、防漏,废水处理设施、危废暂存间必须采取防渗、防泄漏措施,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禁止将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1.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油墨桶、废活性炭、混凝沉淀污泥、废机油、废含油手套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要求,单独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危废暂存间设置要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其修改单要求2.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不合格品和废边角料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四)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源的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生产设施和记录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港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港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需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5513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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