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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新增年拆6万轻吨废旧船舶及维修船舶50艘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408-450881-04-05-632512)。项目建设地点:桂平市蒙圩镇流兰村(桂平龙门工业区)。项目建设规模:年拆解废旧船舶约6万吨,年维修散货船、工程船约50艘;拆解的船舶为国内普通散货船、集装箱船,维修船型为散货船、工程船;建设内容:建设23个船台,分别为15个固定拆船船台,8个固定维修船台;辅助工程主要有:气库、部件加工车间和产品仓库;办公生活设施依托原有行政办公楼和宿舍楼;公用工程主要有:供排水系统依托现有工程,雨污分流系统、供电系统依托原有工程;环保工程主要有: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移动式除锈粉尘除尘器、油污水分离装置、含油污水储存装置、危险废物暂存间、一般固废暂存间、初期雨水池、事故应急池等。
项目用地面积约77152.94m2,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220万元,占项目投资的4.4%。
******有限公司技改搬迁项目(二期)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的通知》(桂水审批[2023]108号),同意项目选址和建设。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拆船区域船台采用氧-丙烷对船舶进行切割拆解,切割粉尘采用移动式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维修区域船台的除锈粉尘采用移动式除尘器处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切割粉尘、拆除粉尘、除锈粉尘以及非甲烷总烃等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待维修船舶不在厂区置换和排放压载水;舱底含油废水经厂内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由槽罐车运送至龙门工业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厂区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旱地种植施肥,不外排;初期雨水经隔油+混凝沉淀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及周边旱地种植施肥,不外排。
严格分区防渗,建立场地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防止污染地下水。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对危险废物含废手套及抹布、废润滑油、油泥渣、废荧光灯、废油、油泥、废电池、含油部件等危险废物等进行单独收集、暂存,并委托有资质的公司处置;切割废渣、废钢材边角料、废零部件、废木料、废塑料等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给废旧回收公司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四周绿化建设,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设置废水事故应急处置设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 年第74 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 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依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相关规范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落实相关监测要求。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桂平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桂平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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