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
关于2025年7月25日作出的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7月25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7月25日-2025年8月4日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有限公司生物质燃料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牡东环建审【2025】10号 |
2025.07.25 |
二、审批决定全文:
牡东环建审【2025】10号
关于东宁市瑞楹生物质颗粒燃料
有限公司生物质燃料加工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有限公司:
你单位呈报的由******有限公司编制的《******有限公司生物质燃料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东宁市绥阳镇细鳞河加工园区内4号厂房。本项目部分厂房利用现有,共设一条生物质燃料制造生产线,年加工原料2000t,产品主要为生物质颗粒燃料,产品量为1000t。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万元,占项目总投资3.67%。
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中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本项目施工期生活污水排入附近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内道路、地面每天洒水,进入施工场地应低速行驶或限速行驶,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垃圾;施工过程中会产生零散建筑垃圾,收集后部分可以再利用,无法利用的建筑垃圾清运至政府指定地点处理。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新建1台2t/h的热风炉,燃料为本项目生产的生物质燃料。热风炉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设施处理经15m高排气筒排放,烟气排放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及表4二级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破碎和制粒排气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烘干车间及原料堆放处加强通风,成品库和灰渣库全封闭,定期洒水降尘,厂界颗粒物和臭气浓度排放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3、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堆肥。
4、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市政环卫部门清运处理;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灰渣集中收集,外售综合利用;废弃木耳菌包袋,集中收集,外售综合利用;废布袋由厂家回收处理;废机油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点,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5、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本项目厂房隔声、基础减振,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和4类标准。
6、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防渗旱厕一般防渗,防渗技术要求达到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1.0×10-7cm/s,危险废物贮存点做重点防渗,危险废物贮存点地面与裙脚采用至少2mm厚高密度聚乙烯膜等人工防渗材料(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cm/s),地面四周铺设围堰,防渗技术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有关防渗要求,其余为简单防渗区,采用一般地面硬化。
7、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消防安全的相关规定,在厂区设置灭火器材。制定紧急应变程序,提供适当的应急设备。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投入运营。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新审核。
五、遇市政府规划动迁及土地性质调整等情况时,本项目应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审批意见中其他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还应符合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5日
三、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五、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53--******(行政审批大厅)
通讯地址:******服务中心
邮 编:157000
来源: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
撰稿:何伟
校对:宋静
一审:何伟
二审:宋静
三审:刘鑫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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