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中1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丰镇农贸城立功水产品摊床
(一)抽检基本情况。
******管理局委托东丰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东丰县产品质量计量检测中心)对东丰镇农贸城立功水产品摊床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2025年8月29日,东丰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东丰县产品质量计量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该批次食用农产品中的柳根鱼(淡水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管理局于2025年8月29日向东丰镇农贸城立功水产品摊床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4190****),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批次的柳根鱼(淡水鱼)进行召回并进行整改。
2.行政处罚
******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29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东丰镇农贸城立功水产品摊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且并不知道采购的柳根鱼(淡水鱼)不符合国家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本局亦未接到消费者购买食用该不合格批次的柳根鱼(淡水鱼)后出现不良反应的投诉、举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该单位销售的柳根鱼(淡水鱼)属于食用农产品,保存时间短,且采购的量不大,时间间隔较久,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报告中承诺:“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我店会继续严格履行进销货查验记录、索证索票等制度,把好进货关,不买来源不明或无合法资质的食品。同时,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指导,为丰城百姓提供良好的购物环境”。
来源: 时间: 初审:赵云龙 复审:钱娜娜 终审:李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