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有限公司销售的荷兰豆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荷兰豆的吡唑醚菌酯项目实测值0.086mg/kg(标准指标≤0.02mg/kg),噻虫胺项目实测值0.014mg/kg(标准指标≤0.01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管理局于2025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测信息系统中接到核查处置任务,并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XBJ************5)和《检验报告》(No:XC******8015),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批次的荷兰豆进行召回并进行整改。
2.行政处罚
******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且并不知道采购的荷兰豆不符合国家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本局亦未接到消费者购买食用该不合格批次的荷兰******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该单位销售的荷兰豆属于食用农产品,保存时间短,且采购量不大,时间间隔较久,已全部销售完,故无法召回。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报告中承诺:“在以后的经营中我店会继续严格履行进销货查验记录、索证索票等制度,把好进货关,不买来源不明或无合法资质的食品。同时,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指导,为丰城百姓提供良好的购物环境”。
二、东丰县拉拉河镇军红分店软麻花
(一)抽检基本情况
******管理局委托东丰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东丰县拉拉河镇军红分店蔬菜水果超市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测。2025年8月26日,东丰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该批次食品软麻花(豆沙味)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管理局于2025年8月26日对东丰县拉拉河镇军红分店蔬******管理局责令该超市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召回不合格产品。同时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2.行政处罚
******管理局于2025年9月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东丰县拉拉河镇军红分店蔬菜水果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经营者在购入不合格批次的软麻花时,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留存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不合格批次的软麻花已全部销售完,故无法召回。销售后至召回通知截止日,尚未有消费者因食用该不合格批次的软麻花后产生危害后果。
******管理局
2025年11月3日
来源: 时间: 初审:赵云龙 复审:钱娜娜 终审:李贺